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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贪污受贿5000元起刑点不能变”

2015年03月15日 星期日 北京青年报

    本报讯(记者  李天际)全国人大代表、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,今年提交了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。他提出,贪污受贿5000元定罪起刑点不能变。

    《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》中,拟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,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或由“两高”制定司法解释。李大进认为5000元的起刑点是若干年前制定的,但考虑到目前如此严峻复杂的贪腐整治环境,建议这个起刑点不能变。

    他说,5000元的定罪起刑点,已经获得社会认同,是与官员收入情况、社会公众心理相适应的一个标准。“不能因为收入提高、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,贪污受贿入罪标准就随之提高,放纵贪腐犯罪。”

    虽然5000元的起刑点不变,但他提出,量刑标准要改变。“原来定的量刑标准,和人们对贪腐行为的认知有了一定的差距,甚至带来质疑。同样是贪污了10万元,为什么在这个地方是一种量刑,在那个地方是另一种量刑。”

    在建议中,李大进对量刑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。比如,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,情节显著轻微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;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,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